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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则通知,明确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规定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统一至8%。专家表示,新规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上述税收优惠在内的七项减税措施,聚焦促进扩大就业和鼓励科技创新。
两部门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专家表示,此项优惠出台后,覆盖了此前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所有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而言,加大了优惠支持力度。
对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问题,两部门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规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后,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政策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提高至8%。
本次两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所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到8%。专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持了持续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规模和发展质量持续提升,近年来,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更为迫切。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人员培养、人才及技术储备、研发及科技创新的需求,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助力企业改革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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